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覃遵輝 劉穎
一紙合同落筆,僅過1小時,賣房者羅某某就陷入了后悔的漩渦。這場因“閃電簽約”引發(fā)的糾紛,最終讓羅某某付出了數萬元真金白銀的代價。
近日,永定區(qū)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簽約后立即反悔引發(fā)的合同糾紛案件。該案的處理結果,清晰傳遞了“契約精神必須遵守,合同不可隨意毀棄”的司法理念。
閃電簽約后反悔
2025年4月,羅某某通過其母親龔某某(委托代理人)與買家李某、某房產中介公司共同簽署了《張家界市房屋買賣合同》,約定以54.8萬元的價格出售羅某某名下房產。李某當場支付了5萬元定金,由中介公司代為保管。
一小時后,變故陡生。龔某某在電話聯(lián)系羅某某并征詢親屬意見后,認為交易價格“不合適”。簽約僅一小時,她便通知李某和某房產中介公司:交易終止,合同不再履行。 這突如其來的反悔,讓李某措手不及。
法院調解定責任
面對羅某某母女倆的單方面毀約,李某將二人訴至法院,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,并賠償律師費6000元。
永定區(qū)法院經審理后明確,合同系各方自愿簽署,內容合法有效,“價格不合適”不構成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理由;羅某某作為出售方,未能履行合同義務,應承擔未能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;李某因違約行為產生的合理損失(包括律師費、訴訟費等),羅某某應予以賠償。
經法院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協(xié)議:中介公司向李某當場退還代為保管的5萬元定金,羅某當場賠償李某定金損失、律師費、訴訟費等共計3.68萬元。李某則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。
一小時代價數萬元
這場閃電簽約又閃電毀約的風波,為公眾敲響了法律警鐘。永定區(qū)法院特別提醒:價格評估須前置。房屋買賣等重大交易,價格考量、親屬意見征求務必在落筆簽約前完成,事后反悔代價高昂。
合同即“法鎖”。合同一旦依法成立生效,無論簽約后時間多么短暫,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(包括對價格的重新考量)拒絕履行,都將承擔違約的法律后果。
委托簽約非免責金牌。委托他人代簽合同,代簽人的行為后果將由委托人全額承擔,切勿因委托關系而輕視合同的嚴肅性。
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,簽訂合同的雙方要講求契約精神。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守誠信,未能履行合同義務,依法應承擔未能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。而合同簽署是民事交易的“最終確認鍵”。核心的價格考量、關鍵決策人的意見統(tǒng)一,務必在簽約前塵埃落定。簽字落筆的那一刻,法律責任已然鑄成。莫讓簽約后的“再思量”,將一小時的猶豫,變成數萬元的經濟損失。
責編:王輝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